雄偉又充滿神秘感的布達拉宮 終於可以一窺究竟了 通過第一道驗票關卡後 接著要挑戰的是海拔3600米的爬樓梯 雖然不是我爬過最長的樓梯 但絕對是最高的 海拔最高
歷史沿革 自7世紀,松贊干布遷都拉薩,始建布達拉宮作為王宮,在此劃立行政區域, 分官建制、立法定律、號令群臣、施政全藏,派遣、迎送來往於周邊各國的使者, 或與鄰邦結成姻親關係,加強吐蕃與周邊各民族經濟、文化的交流,促進吐蕃社會的繁榮。 布達拉宮成為當時吐蕃王朝統一的政治中心,地位十分顯赫。 布達拉宮始建於7世紀吐蕃王朝松贊干布時期。當時稱紅山宮,整個宮堡規模宏大,外有三道城牆, 內有千座宮室,是吐蕃王朝的政治中心。但後來因宮殿遭雷擊引起火災和戰亂, 九世紀, 吐蕃王朝解體,紅山宮逐漸廢棄。9-17世紀八百年中,由於西藏長期的政治割據, 以及歷代的薩迦,帕竹,噶瑪政權都未曾高都拉薩,紅山宮一直未能重興, 成為一處重要的宗教活動場所。 藏傳佛教噶當教派高僧瓊布紮色,噶舉教派楚布噶瑪巴德辛協巴, 格魯教派始祖宗喀巴等不同教派代表人物在此舉行過講經等佛事活動。17世紀中葉 , 蒙古和碩特部首固始汗領兵進入西藏,推翻了噶瑪丹瓊旺布政權,於1642年, 由五世達賴喇嘛建立了甘丹頗章政教合一政權。拉薩又成為西藏政治、宗教、經濟及文化的中心。 1645年,五世達賴喇嘛重建布達拉宮,1648年基本建成以白宮為主體的建築群, 並將政權中心移至布達拉宮。從此布達拉宮成為歷代達賴喇嘛居住和進行宗教政治活動的場所。 五世達賴喇嘛圓寂後,第司.桑結嘉措於1690年至1694年主持修建了以五世達賴喇嘛靈塔殿為主的 紅宮配套建築群,基本形成布達拉宮的建築規模。 十三世達賴喇嘛在位期間,又在白宮東側增建了東日光殿和布達拉宮山腳下的部分附屬建築。 1933年十三世達賴喇嘛圓寂,1934至1936年間修建十三世達賴喇嘛靈塔殿,與紅宮結成統一整體。 從17世紀開始的布達拉宮重建和增擴工程至此全部完成。 經過1300多年的修建歷史,布達拉宮形成現在的規模。整個建築占地面積13萬平方米, 主樓高達117米,大小房間二千餘間。布達拉宮作為歷代達賴喇嘛的冬宮居所和西藏政教合一 政治中心,它內部主要由達賴喇嘛宮殿,佛殿及僧院各政權機構三大部分組成。 布達拉宮白宮頂層為達賴喇嘛宮殿,分東、西日光殿,其中既包括達賴喇嘛的生活起居處, 書房,經堂等,又有議政、會客等場所。 布達拉宮內擁有包括達賴喇嘛靈塔殿在內的各類佛殿38個, 還有規定擁有175名僧人的殊勝僧院一個,主要從事達賴喇嘛的佛事活動。 過去西藏噶廈政權的重要職能機構也都設在布達拉宮, 宮內的東西大殿曾是重要的宗教和政治活場所。布達拉宮是藏族文化的巨大寶庫, 宮內珍藏的各類歷史文物和工藝品數量繁多。據初步統計,現有玉器,瓷器、銀器、銅器、 綢緞、服飾、唐卡共7萬余件,經書6萬餘函卷。 641年(藏曆鐵兔年)布達拉宮由吐蕃松贊干布興建。當時修建的宮殿有999間, 加山上修行室共1000間,後因雷擊和戰亂受嚴重破壞。1645年(藏曆木雞年), 五世達賴喇嘛為鞏固政教合一的甘丹頗章地方政權,由第司索郎繞登主持, 重建布達拉宮“白宮”及宮牆城門角樓等,並把政權機構由哲蚌寺遷來。1690年(藏曆鐵馬年), 第司桑傑嘉措為五世達賴喇嘛修建靈塔,擴建了“紅宮”。1693年(藏曆水雞年)工程竣工。 以後曆世達賴喇嘛增建了5個金頂和一些附屬建築。特別是1936年(藏曆火鼠年) 十三世達賴喇嘛的靈塔殿建成後,形成了布達拉宮今日的規模。
在紅宮前還有一片白色的牆面為曬佛台,這是每當佛教節慶之日,用以懸掛大幅佛像的地方。 作為藏傳佛教的聖地,每年到布達拉宮的朝聖者及旅遊觀光客總是不計其數。 他們一般由山腳無字石碑起,經曲折石鋪斜坡路,直至繪有四大金剛巨幅壁畫的東大門, 並由此通過厚達4米的宮牆隧道進入大殿。在半山腰上,有一處約1600平方米的平臺, 這是歷代達賴觀賞歌舞的場所,名曰德陽廈。由此扶梯而上經達松格廓廊道, 便到了白宮最大的宮殿東大殿。有史料記載,自1653年清朝順治皇帝以金冊金印敕封五世達賴起, 達賴轉世都須得到中央政府正式冊封,並由駐藏大臣為其主持坐床、親政等儀式。 此處就是歷代達賴舉行坐床、親政大典等重大宗教、政治活動的場所。 布達拉宮號稱“世界屋脊上的明珠”,其金屬冶煉、壁畫、彩畫、木雕 等各方面均聞名於世, 它的各部分裝飾設計、裝飾風格、裝飾(雕刻、壁畫、彩畫等)藝術都體現了以藏族為主, 漢、蒙、滿各族能工巧匠高超的技藝和藝術水準。 布達拉宮不但在整體建築藝術上有著創造性的突破, 而且在建築裝飾藝術上也達到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布達拉宮位於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市西北郊區約兩千米處的一座小山上。 在當地信仰藏傳佛教的人民心中,這坐小山猶如觀音菩薩居住的普陀山, 因而用藏語稱此為布達拉(普陀之意)。 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1663.htm TOP